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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的支持和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出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2022年全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含B2B)2.11万亿元,同比增长9.8%。其中,出口1.55万亿元,同比增长11.7%。跨境电商正在慢慢地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那么,跨境电商到底是什么呢?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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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创新药产业环境的不断优化,产业政策、资本力量纷纷向创新药倾斜,大批创业创新企业得以登陆资本市场,借力资本加速创新驱动。因药品及医疗器械行业上市数量较多、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特殊性,2022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多份规范文件。本文将分析北交所2022-2023年制药企业IPO的问询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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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犹如重磅炸弹!该批复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享有的以下两项权利都将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全额付款情况下的房屋交付使用权(物权期待权);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可谓承包人手握的一把“尚方宝剑”。那么当该权利与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谁更具有优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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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两起报道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一是,著名演员张凯丽诉劳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劳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二是,网络上一度疯传的张杰谢娜夫妇购房跳单案,法院驳回了一审原告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之所以把这两个案子放在一起,是两案有一些共性的内容,它们都涉及公众人物,都包含了名誉权内容,同时也都与网络上发表言论不当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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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做好工作衔接,北交所同步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独董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将针对本次《独董指引》修订框架、内容要点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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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能源和偏光片巨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郑永刚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其长子郑驹与遗孀周婷因公司股权继承、实际控制人等问题被卷入舆论场的中心。此前,已有多家家族企业因财富传承问题引发大众热议。如百年家族企业杨协成饮食集团因第三代分割股权,导致股权不集中、控制权分散,企业最终因无法正常经营而被收购;三佳能源集团因创始人“山西焦炭大王”阎吉英于2015年突然离世,且创始人未立遗嘱、未作传承规划,导致继承人争权,无奈进入破产清算。本文将以杉杉股份实控人之争为例,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两个层面出发,系统梳理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特有的法律风险,并为家族企业财富传承提出针对性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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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交所IPO项目中,有诸如环保类企业、能源类企业等类型的发行人存在通过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获得业务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形。对于该类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在当前的审核背景下主要的规范要点如何,以下,我们将通过规则及案例,对该等问题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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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官方对近期以ChatGPT、Midjourney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因应态度。尽管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也可从中一窥官方对于人工智能的基本监管方向。故本文尝试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试图分析我国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下简称“AIGC”)有哪些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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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于 2023年3月20日发布《关于对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称,由于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雪冷链”)未能及时披露其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保理、融资租赁等方式为其他公司提供融资帮助,累计发生额 6,730 万元这一事实,暴露其存在未能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内控存在缺陷的问题,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凯雪冷链及相关高管人员采取出示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凯雪冷链也因此成为了北交所首家拿到注册批文后终止上市的公司。本文将通过凯雪冷链一窥公司内控及信息披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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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思路和路线不断明确,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也在积极调整战略发展布局,从对外开放转向“双向开放”,比如四大行相继股改上市,通过自主申设和战略收购并举的方式迅速拓展境外市场,金融创新与融合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与此同时,法律风险相伴而生。与一般商事主体不同的是,商业银行作为提供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金融服务的机构,其经营的对象本身就存在风险。金融类风险大多数都因为对次级证券和结构化产品的估值、信息披露、拨备、减记、合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处罚,在追逐利润和规模扩张的过程中漠视法律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经营规模、发展战略等与其结构相适应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以及做好法律合规工作,对于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运营、产生既定的效益,抵御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