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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北交所定位于专精特新企业的需求特点,企业对于人才和创新的渴望使得竞业限制义务成为企业留住人才或避免核心技术流失的重要举措,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基于公司技术人才扩充的需求,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录用正处于竞业限制期间的劳动者的问题,对于拟录用此类正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的公司来说,如何避免风险及满足合规的要求,本文即尝试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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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关于不动产的查封以及后续拍卖执行程序,由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问题多样,一直以来存在着颇多法律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领域的法律难点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等多部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仍无法涵盖实践当中的全部问题。笔者在近期的一起执行案件中,就遇到了因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不动产查封到期引发的执行争议,单纯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法直接得到解决方案。借此较为特殊的疑难案例,本文就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进行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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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不断开展的同时,因征收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冲突也层出不穷。地方政府在基于行政效率的考量下,可能会做出违背合法性的行政行为。本文将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界观点和司法判例,对给予补偿时注销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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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稳定清晰一直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重要审核要求。股权代持也称为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是影响股权清晰的障碍之一,发行人是否完成所有代持的还原是审核机构重点问询和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将通过北交所对东方碳素等三个发行人股权代持情况的问询案例介绍,分析北交所在IPO审核中就股权代持问题的问询关注要点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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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致”原则是我国为探索解决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物权关系,而从立法上创设的一种处理规则,也是我国长期遵循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一致”原则的内涵为“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在物权处分中需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视为整体,统一进行处分,保持两者归属于同一个物权权利主体的状态。该原则能够避免物权处分中土地使用权主体和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分离,产生无权占有的现象,从而避免房地之间的物权权利冲突。但在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我国一直采取的是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的方式,导致在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引发了一系列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在这之中,因跨宗地建设房屋导致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属于法律实务中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多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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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在企业上市审核中是交易所重点关注的事项,本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官网公布的对IPO企业问询情况,通过相关问询案例对目前北交所在上市审核中对对赌协议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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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是当前监护制度下的一个突破,其雏形早在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已出现,后被写入《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也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意定监护”关键词进行查询,截至2023年5月17日,共检索到36篇文书涉及到了意定监护,其中审判监督1篇,普通二审12篇,普通一审14篇,特别程序9篇。下文结合具体裁判案例对意定监护中的几个关键要素进行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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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法律实务中,对于已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动产登记的撤销,多是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出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实践当中极少出现不动产登记机关为自我纠错而自行撤销登记的情况。究其原因,除了出于对行政登记行为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是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缺少不动产登记机关自行撤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撤销程序上的规定。顾虑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原则,即便不动产登记机关想要以撤销登记方式主动自我纠错,但考虑到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行为依据,不得不选择放弃这一方式,只能通过被动等待行政登记行为相对人进行行政诉讼的方式,达到撤销登记的效果。此种情况既是放任了法律风险和争议的产生,亦是对于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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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74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文中显示:“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回顾问询过程,汇隆活塞经一次问询与回复即通过上市委员会审议,而其中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问题是问询重点,本文将梳理相关问询记录,以期管窥北交所上市中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问题的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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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如果持票人想要第三人承担票据关系中的保证责任,应当注意其形式要求,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如果各方在签订协议或者由第三人出具相关文件时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是由第三人提供民事保证,那么应当在协议或者保证合同中明确其承担的责任性质,并且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保证合同必备的条款进行约定。如果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出票人、承兑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那么也应在协议或第三人出具的函件中明确表示其愿意加入债务以及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