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合同相对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突破之案例分析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7-10 11:47:40  作者: 地产与基础设施部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地产与基础设施团队以案例对比的方式阐述合同相对性的适用及突破。

一、案情

案例一  

谢某与陈某、某工程集团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某工程集团在承包施工G205汤潜段道路改建工程期间,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向原告谢某采购石子、黄沙,陆续欠下13万余货款,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买卖合同债务。

案例二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次渠建筑公司签订了通州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0552400元。后次渠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董某、孙某。董某、孙某又找到孔某及其他保温施工班组进行了施工。孔某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多次找到次渠建筑公司及董某、孙某索要工程款,但被拒绝。故孔某提起诉讼,要求次渠建筑公司与董某、孙某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

上述两则案例,案例一中法院认为适用合同相对性,认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为谢某和陈某,鉴于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买受人陈某应承担给付货款义务,被告某工程集团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不承担付款义务。案例二中法院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认定孔某做为实际施工人,已按约定完成工程内容,并且竣工验收,董某、孙某应当将欠付的工程款给付孔某,次渠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应与董某、孙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案件评析

合同相对性是指债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特定的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和承担义务的债务人之间。《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都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案例一的判决就是以合同相对性为审理依据。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存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亦应坚持该相对性规则,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原则上也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前提,只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补充。《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案例二的判决是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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