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分析
来源: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2-12-12 09:27:06 作者: 王伟、曲帅霖
【案情简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
司法判例:本案的争议问题为:A公司销售被诉侵权X果实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蔡某案涉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蔡某2009年11月10日申请案涉植物新品种权,于2014年1月1日获准授权,品种权号为CNA XXXXXX,保护期限为20年。2015年12月30日已缴纳第四年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年费,现品种权人为蔡某本人。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农业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现场考察报告》载明,案涉品种的植物种类柑橘属,品种类型为无性繁殖。
A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9日,为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零售业。蔡某指控A公司销售作为案涉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果实,并提交了购买被诉侵权果实的发票以及照片。
二审过程中,蔡某申请专家出庭,专家发表了意见(摘录):通常无性繁殖育种是通过枝条或者分株进行繁育,通过植物的果实可以进行繁殖;案涉品种在繁育时只有进行套袋处理,收获的果实外皮才具有该品种的特异性。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等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与繁殖材料密切相关,涉及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上述行为,应当获得品种权人的许可。繁殖材料目前作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独占权的基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对繁殖材料进行了例举,但是对于某一具体品种,如何判定其植物体的哪些部分为繁殖材料,并未明确规定。而判断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被诉侵权果实是否为案涉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授权品种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授权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同时,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组织培养受到植物品种的基因型、器官、发育时期等多方面条件制约,还需要避免品种产生变异,并非柑橘属的每一个品种都能通过组织培养进行繁殖,因此,被诉侵权果实内的汁胞难以被认定为繁殖材料。综上,被诉侵权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审查要点在于蔡某主张的被诉侵权果实是否属于繁殖材料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以及案件过程中法院的观点,我们能够看出,对于是否属于繁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均给出了规定,但仅是进行了列举,具体是否属于繁殖材料还要进行具体案件的分析,而从生物学角度上讲,是否属于繁殖材料需要满足活体及繁育的新个体具备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两个条件。但是本案中,蔡某仅提供了购买的被诉侵权果实,对于是否能够繁育新的个体以及新的个体是否继承了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并未举证,在此,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同样对于果实的籽粒以及汁泡是否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因技术及品种特性的原因,很难得到稳定的授权品种,同样不被认为属于繁殖材料,故未能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
但是对于法律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是对于授权品种本身的上诉主张,最高院是给予了认可,其认为如果说侵权繁殖材料的繁育方式应当与该品种育种时所使用的材料以及繁育方式一一对应,那这种观点限制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缩小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应当予以被纠正的。这里能够看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多的是在与繁殖材料的认定,故在主张权利时,应当考虑如何证明我们所诉的侵权行为是否落入我们所要主张权利的保护范围内。
作者简介

王伟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手机:13953103647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曲帅霖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手机:15254107693
邮箱:qushuailin@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品牌活动
更多-
[05/28]道可特20周年系列活动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
在各界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道可特成都办公室在注册成立的半年里即取得快速发展。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我们拟于2023年5月28日在成都天府新区中央法务产业大厦隆重举办“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与发展论坛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届时,行业内外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全国知名律所贤达和著名媒体代表,将悉数出席。 -
[05/28]道可特20周年系列活动丨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论坛
在各界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道可特成都办公室在注册成立的半年里即取得快速发展。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我们拟于2023年5月28日在成都天府新区中央法务产业大厦隆重举办“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与发展论坛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届时,行业内外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全国知名律所贤达和著名媒体代表,将悉数出席。 -
[04/22]济南·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由多家单位主办、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将在山东济南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国内知识产权现状分析及相关热点问题为核心,以数据合规、全链条知产法律服务、专利维权、知产价值最大化为抓手,以期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届时,来自各级司法部门领导,各级知识产权协会及律师协会领导,行业专家、学者,全国知名媒体人共聚一堂,共聚发展之智,共谋发展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