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对绘本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分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11-15 20:07:05  作者: 王伟、曲帅霖

【案情简介】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938号

司法判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X出版社、A公司、B公司是否侵犯M的著作权。

M系美国知名畅销书作家和插画家,2007年,M开始创作并发表《A》系列英文绘本,每册均有50多页,以两种动物的漫画形象为故事主角,以二者的对话、表情、动作等形式讲述了不同的故事情节。在中国,2009年4月,C出版社首次出版了《A》系列绘本中文译本。

2015年9月,XXX出版社与A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A公司授权XXX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各地区以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等形式出版被诉的三册图书,2015年11月,XXX出版社出版了涉案三册被诉侵权图书,署名“XXX编绘”,版权页记载每册定价15元。该三册图书均系以人物与动物的漫画形象为主角,以二者的对话、表情、动作等形式讲述不同故事情节的绘本。

2017年9月,M的代理人在B公司经营的X网上购买涉案三册被诉侵权图书,经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与M的涉案权利图书相比,虽然漫画角色形象不同,但二者图书在封面、前后环衬、扉页以及主文的构图布局,角色的表情、动作、对话,通过角色形象和对话所表达的故事情节几乎完全一致,甚至是二者的图书页码均可一一对应,被诉侵权图书仅是将M的图书名称和角色对话翻译为中文。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而署名为A公司编绘,属于对M涉案权利作品的剽窃。与此同时,M的涉案权利图书名称和角色对话为英文,被诉侵权图书未经许可将其翻译为中文,亦违反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

根据本案法院认为,能够看出认定为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权利图书系“绘本”。绘本是用图画与文字共同阐述思想或者故事内容,表达特定立意主体的故事书,绘本作为作品的一种,同样需要具有独创性才具有保护价值,而其独创性的体现在于图画及文字表达出的思想或者情感,而图画和文字所组成的故事情节、人物角色均为表达的思想和情感服务,本案中,被诉的侵权图书的角色虽然被替换为一人一动物,看上去与涉案权利作品不同,但是通过角色的对话、动作及构图布局的对比,被诉侵权图书整体上是将涉案权利作品表达的内容整体移植,并没有新的立意变更,两者在具体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绘本中的图画及文字是否需要分离审查的问题,在这里引用法院的观点:绘本是以绘画为主,并附有少量文字的书籍,是比较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形式。绘本中既包含绘画部分又包含文字部分,而且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通过相互作用来共同表达故事情节和主题思想。因此,在著作权法中认定绘本是否构成作品,不宜将绘本简单割裂的归类于美术作品或者文字作品,而应当从作品的法律定义出发,从绘本的具体内容出发,考察其是否通过绘画和文字共同讲述相对完整的故事情节,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进而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王伟

王伟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王伟

手机:13953103647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曲帅霖

曲帅霖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曲帅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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