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从典型案例看特许经营权转让风险及防范
来源: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2-08-17 20:30:26 作者: 王伟、汪新泰
前言: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基于行业特性,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或特许经营期限到期后,被特许人出于自身经营原因,经常会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且往往不会告知或征得特许人同意,这样往往导致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流失、商誉受损等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此,我们通过案例向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阐述此种行为的后果及预防。
【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
李某与王某、冉某、广东便利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证据主张:冉某与广东便利店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冉某又与李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李某,王某又与李某、冉某签订补充转让协议,在李某与冉某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涉案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王某,现王某主张补充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李某退还特许经营费用,主张冉某及广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冉某在未获得广东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李某,又由李某转让给王某,且根据冉某及李某的庭审陈述,李某对于广东公司未予同意一事事先知情,因此,在广东公司已明确表示自始不认可冉某及李某的转让行为且未予追认的情况下,李某作为没有特许权转让资格的个人将前述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王某的行为应属无效,王某据此主张其与李某、冉某签订的《转让补充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评析】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经营权作为最关键的一环,转让需要十分谨慎。
特许经营权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因该转让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主体签订合同时应该具有审慎的义务,根据过错程度,审判实践中涉案财产并不会全额返还。
因此,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建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明确约定未经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被特许人不得以出售、转让等方式处置、让与协议下方的任何权利、义务,明确约定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私自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违约责任等;加盟商在选择加盟连锁时也要注意审查主体,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特许经营权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也关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
作者简介

王伟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手机:13953103647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汪新泰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手机:18340086763
邮箱:wangxinta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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