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加盟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品牌标识构成侵权

来源: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2-07-25 21:49:28  作者: 王伟、刘紫薇

【案情简介】

2012年,富侨公司取得“富侨及图”“富侨足道”“富侨”等3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2011年8月,施策与富侨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后,被授权使用富侨公司所有的商标、商号和服务标识,加盟合同有效期限为5年,即从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合同到期后,施策的足浴店仍在使用“富侨”商标进行经营,富侨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施策停止使用“富侨”相关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3959241号“富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原告维权费用开支等情况,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在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未与特许人续签,但仍然继续使用“富侨”商标,且经营与原告所有的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种类同系同类服务,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即构成了对原告“富侨”商标的侵权。

此外,被告作为经营与原告同类业务的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情况下,在企业名称中仍然使用与“富侨”商标相同的字号,且经营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店招、门头及店内的装修装潢等均突出使用了“富侨”系列商标的相关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将“富侨”作为字号注册并使用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被特许人可以合法使用被授权的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但到期之后双方便不再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就上述案件来说,特许经营合同到期继续使用商标即构成侵害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因此,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合同到期或提前解约后,要及时去除因该特许经营合同而获得的商标标识等特许经营资源,需要注意的是,被特许人需要去除的商标标识不限于店铺招牌,也包括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展示柜、宣传册等所使用的特许经营资源,否则,也同样构成侵权。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

王伟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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