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来源: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2-06-01 20:31:32 作者: 王伟、汪新泰
一、司法判例
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018年起甲公司相继取得系列专利及商标并完成备案。2019年4月,甲公司(甲方)与王X、赵X(乙方)签订《创业指导(区域)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区域范围地区山东省潍坊市,乙方委托甲方就“XX”项目提供商务咨询指导服务。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在张店X店对王XX、赵XX进行加盟培训,为原告开设单店,进行了7天的专业培训,包含了前厅实操、后厨实操、店铺经营管理等店面开业前的辅导及培训并向原告提交营运手册、技术培训手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对本公司特许经营资源在今日头条、百度等媒体对包括加盟区域(潍坊)等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并支付部分广告服务费用。被告派员为原告提供店铺选址、店铺进行平面及空间设计服务,门头标识为“XX”,且通过微信为原告提供客户到店培训接洽、店铺人员安排建议、菜单设计沟通、返利的确认、产品图片做宣传、办理客户订货、客户查询会员卡消费明细、产品海报设计沟通、饿了么平台品牌店铺、美团外卖店铺产品沟通、运营差评解决方案等后续服务。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后,被告给原告提供了桌椅碗筷、工装、重拾馄饨室内装潢(专用室内发光logo、厨房挡帘、专用吊旗、专用吊灯、专用壁纸等)、收银系统专用设备、厨房用设备、餐具、打包盒、打包袋等经营所需物料等品牌资源。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签订前甲公司未向原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创业指导(区域)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二审法院虽然出于衡平利益的原则维持了原判决的解除决定,但在信息披露的说理部分认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解除。
二、律师观点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经营人向被特许经营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是特许经营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被特许经营人理性判断是否加盟的前提条件。该披露应当是主动披露、书面披露。
但是没有履行披露义务是否都会导致合同解除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在审查合同履行时应当审查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实现,如果特许人没有尽到披露义务并不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实现,则被特许人仅以违反合同披露义务而主张解除合同,不应支持,例如:特许品牌经营资源等信息均系公示信息,双方签订合同时类似商标尚未获得注册之类的情况,被特许人完全能够通过相关途径核实;被特许人没有证据证明特许人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来影响双方签约意思的情况;作为商事主体,被特许人也应当具备评估市场经营风向的能力,未披露相关信息并未对被特许人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持续经营。
律师简介

王伟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现任职务:
▧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
▧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 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委员
▧ 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成员
▧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
▧ 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成员
▧ 山东省发明协会理事
▧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专家库专家
▧ 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委员
教育背景:中国农业大学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953103647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汪新泰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育背景:山东师范大学
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联系方式:
手机:18340086763
邮箱:wangxinta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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