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浅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5-30 20:43:23  作者: 王伟、曲帅霖

一、司法判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587号

本案二审中,关于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柒味公司未告知张欢作为重要特许经营资源的“四季粥铺”品牌为未注册商标,结合柒味公司直至本案诉讼仍未取得“四季粥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述行为对张欢的经营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柒味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结合张欢已停止经营活动的事实,判令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并无不当。

二、律师观点

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是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的重要管理手段,为了平衡特许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防止因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造成损失,降低经营中的风险。《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门设置了第三章就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对《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列明了披露的内容,包括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情况、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价格、条件等情况,以及持续提供服务、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的情况、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最近两年经过审计的财会报告、审计报告摘要、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请求、管辖和结果)、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以及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司法实践中,特许人若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面临返还全部或部分商业特许经营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在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原则时,是否解除合同也应视个案情况而定,例如上述山东高院所判,综合考虑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所披露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有关、是否会影响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判决。

律师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律师

王伟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现任职务:

▧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
▧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 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委员
▧ 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成员
▧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
▧ 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成员
▧ 山东省发明协会理事
▧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专家库专家
▧ 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委员

教育背景:中国农业大学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953103647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曲帅霖律师

曲帅霖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育背景:山东大学

业务领域:

商业特许经营、工伤、人损、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联系方式:

手机:15254107693
邮箱:qushuaili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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