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被特许人私自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行为无效
来源: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2-05-18 21:12:56 作者: 王伟、刘紫薇
一、案情简介
案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8769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告将其经营的百世、韵达、天天、中通快递业务未经百世、韵达、天天、中通快递公司同意,转让给原告经营,双方所签快递转让合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二、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三、律师观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能够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都不是合法的主体。实践中,特许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合同形式将商业特许经营资源授权给第三人,允许第三人(自然人)在授权区域开设单店。在此情况下,若被特许人依靠授权合同在授权区域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第三人签署加盟合同,这种擅自处分商业特许经营权的行为会损害商业特许经营品牌的声誉和特许人的利益。因此,特许人应当选择合适的被特许人,并通过设置严谨的合同条款,控制被特许人擅自处置特许经营权。
律师简介

王伟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现任职务:
▧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
▧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 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委员
▧ 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成员
▧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
▧ 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成员
▧ 山东省发明协会理事
▧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专家库专家
▧ 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委员
教育背景:中国农业大学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953103647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刘紫薇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山东政法学院
业务领域:
商业特许经营、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保险、资本证券
联系方式:
手机:15064158987
邮箱:liuziwe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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