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三十二 |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要点解析(下篇)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12-16 20:28:04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

重组报告书是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信披文件,相较于前一阶段的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的内容更为全面、细致和准确。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及资产评估、审计资产估值报告均是重组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在《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要点解读(上篇)》的基础上,继续厘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情况核查要点。

全国股转公司11月份共处理百余宗违规事项,其中清芝融科重大资产重组未进行信息披露被股转系统点名。2021年7月,清芝融科的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设立某公司,相关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清芝融科未按期且在未充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就已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全国股转系统对清芝融科及其董事长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在法律意见书的层面核查相关问题,有利于避免因重组实质条件、信息披露不当导致挂牌公司受到纪律处分。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在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中,需要对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逐项核查。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核查内容主要包含资产定价的公允性、标的资产属性、经营能力和治理能力等。

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中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具体来说:

需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的资产是否以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是否由重组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是否经公司内部审议表决通过。

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的资产属性,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查封、冻结或任何其他限制或禁止标的资产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标的资产应确保在过户时不存在法律障碍。

核查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是否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核查公司是否已设置了三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关大会议事规则等系列治理制度。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计及治理制度是否有明显变化,是否能够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

在福建大娱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股转系统要求其对重组后是否有损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进行进一步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针对性的说明本次交易各方参考评估报告评估价值确定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针对目标公司青岛昌锐的企业资质、市场推广能力及主要客户进行分析,最终判断青岛昌锐在中国北方区域市场具有良好的声誉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营销渠道,而收购方福建大娱优势在于产品研发,各方预期本次重组后资源可有效整合,本次重组提高大娱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在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核查主要是围绕当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是否涉及同业竞争两方面。

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中关联交易核查

核查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当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当次交易完成后是否会增加关联方,交易完成后的相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当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应该就关联关系进行进一步核查,在中控智联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中,当次交易发行对象为新华中青,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为新华中青持有的石花矿业51%股权,新华中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中控智联的董事、总经理,新华中青的股东之一为中控智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也是中控智联董事、总经理的女儿。据此认为,当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新华中青与中控智联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当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其次,法律意见书也对当次交易完成后是否会新增关联方进行核查,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关联方需对避免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承诺,承诺其将尽量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与其及受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发生确实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核查同业竞争主要包括核查相关方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在中控智联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中,中控智联与新华中青的经营范围中均包含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存在潜在竞争可能。相关方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的可能,新华中青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承诺其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中控智联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中控智联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在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中,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核查内容主要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

核查公司是否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公告,公告开市时起暂停转让和最晚恢复转让日,若存在发布了延期恢复转让,需对延期转让情况及时间作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延期恢复转让及最晚恢复转让日。

公告公司内部决议的情况,如其内部决议是否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是否决议公司符合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条件、当次重组是否符合《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核查公司是否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核查公司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股转系统的要求就当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定期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如公司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尽职调查开展情况等。

核查是否已依法履行其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应当保证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中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在北京星立方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股转系统要求其对重组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进行进一步说明,此前北京星立方陆续披露其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在其首次提交实施过程法律意见书中未对此项披露事项进行逐一说明,引起股转系统关注。因此,挂牌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不应违反此期披露的信息。

四、其他相关情况

除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主体情况、交易情况外,法律意见书中还需核查当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质,具体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独立财务机构、法律顾问,核查其营业执照等相关业务许可证,核查经办人员执业证书等,确认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均具备必要的从业资质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核查上述事项后,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结论性意见。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挂牌公司应当重视法律意见书核查的作用,避免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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