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股权家族信托上市的政策分析和趋势预测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5-21 19:45:46 作者: 国际业务团队
众所周知,家族信托作为企业股东具有税收筹划、防止股权被分割、避免家族股权继承纠纷等功能。家族信托持股实现了企业控制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对于稳定企业发展,家族企业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作用。
道可特国际业务部具有丰富的境内外信托法律服务经验,拟通过本文对近期股权家族信托在境内上市的政策变化、实践变化以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测。
通过分析近年来家族信托在境内资本市场的实践案例,我们注意到家族信托在IPO、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已上市公司股东财富规划环节均已有先例,市场监管的认可度有一定的发展和突破,但家族信托因具体情况面临的监管强度、接受度和披露程度方面有所不同。
其中,就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已上市公司股东财富规划的实践案例,监管机构在反馈、日常监管中未重点关注家族信托架构本身,与此同时,监管机构要求拟IPO企业详细披露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说明家族信托架构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例如
在2020年9月30日过会的盛美股份IPO案例中,实际控制人HUI WANG通过境外家族信托间接持有盛美股份的股份。
■ 监管机构的反馈及问询中就家族信托持股架构主要要求发行人:
①详细披露信托的基本情况、信托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②说明信托架构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结合信托的决策机制说明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及其稳定性。
■ 就监管机构的反馈及问询,发行人通常从如下角度进行解释,说明家族信托持股架构不会对发行人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①详细披露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具体类型、运作方式、信托期限、相关权利人、义务人及权利、义务安排、表决方式等;
②说明家族信托是为家族财产管理、传承与税收筹划之目的而设立,而非刻意规避国内的监管;
③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④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家族信托,其决策机制能够确保该家族信托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以前政策
“三类股东”企业在申请IPO前都主动采取清理办法。
政策变化
2018年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公司IPO审核标准,对三类股东提出四项监管要求:
1. 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2. 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3. 监管部门将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这些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4. 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2019年《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第六条关于“三类股东”的信息披露规定,证监会不再强调对三类股东层层穿透,新增两项信息披露内容:
1. 发行人应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2. 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并未禁止上市公司含有三类股东,只是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政策后实践
目前已有文灿股份(资管产品、契约型基金)、海容冷链(603187.sz)、捷昌驱动(603582.sz)、深信服(家族信托)、三生国健(家族信托)、芯原股份(家族信托)等企业携带“三类股东”成功上市。总而言之,经过实践检验,三类股东已经不是上市的障碍.
境内外信托未来趋势预测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注册制的深化,未来在顶层架构中嵌入家族信托的新颖案例很可能将不断涌现,对于拟通过IPO、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参与境内资本市场的企业或拟进行财富规划的已上市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净值个人,搭建家族信托持股结构将逐步获得更大的认可和操作空间。家族信托与境内资本市场有效结合,除了发挥家族信托本身财富传承、风险隔离及合法节税方面的优势,也势必会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带来独特价值。
国内家族信托均在中国信托登记中心登记备案,其成立合法有效,并受银保监会监管。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为单一委托人,资金来源单一,产权清晰,在委托人授权下如有必要受托人可披露委托人及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家族信托受益人一般为家族成员,不存在利益输送风险。为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家族信托可设置不可撤销条款,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家族信托若与实控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家族信托可根据监管要求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家族信托作为拟上市公司股权,符合监管对“三类股东”的要求。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品牌活动
更多-
[05/28]道可特20周年系列活动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
在各界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道可特成都办公室在注册成立的半年里即取得快速发展。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我们拟于2023年5月28日在成都天府新区中央法务产业大厦隆重举办“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与发展论坛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届时,行业内外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全国知名律所贤达和著名媒体代表,将悉数出席。 -
[05/28]道可特20周年系列活动丨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论坛
在各界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道可特成都办公室在注册成立的半年里即取得快速发展。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我们拟于2023年5月28日在成都天府新区中央法务产业大厦隆重举办“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与发展论坛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届时,行业内外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全国知名律所贤达和著名媒体代表,将悉数出席。 -
[04/22]济南·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由多家单位主办、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将在山东济南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国内知识产权现状分析及相关热点问题为核心,以数据合规、全链条知产法律服务、专利维权、知产价值最大化为抓手,以期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届时,来自各级司法部门领导,各级知识产权协会及律师协会领导,行业专家、学者,全国知名媒体人共聚一堂,共聚发展之智,共谋发展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