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行为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 道可特律所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1-05-18 21:59:23 作者: 周慧敏、刘玲玲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商品的包装、装潢通过商品向消费者传达了商品的品质和企业的商誉,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极易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使得相关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包装、装潢与某种特定商品联系起来。仿冒有一定影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成立的条件是:商品必须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商品的包装、装潢必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使相关公众便于识别;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本文尝试从国内APP标识装潢受反法保护第一案展开分析,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学理观点和司法实践相关案例,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行为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一、新氧诉更美、完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案情简介
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氧公司)诉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终于落下帷幕。

新氧APP图标

更美APP图标
新氧公司运营的新氧手机APP图标 为浅蓝浅绿渐变色为背景色,并选择与背景色具有较强对比效果的粉色作为右下角角标的颜色,同时先用简单清新的白色新氧文字,该手机APP图标标识的背景、布局及颜色等要素组合经新氧公司长期使用并大量宣传,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原告公司建立起稳定联系,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以下简称涉案装潢)。被告完美公司、更美公司同为医美信息服务市场的头部企业,与新氧公司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二者的目标用户基本重合。完美公司、更美公司使用与新氧公司涉案装潢高度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标识,该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生效判决要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首先,涉案装潢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一般而言,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部可视的装饰,都属于装潢。本案中,新氧公司主张的装潢为附着的移动应用软件程序上的图形标识,相关公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首先接触的是APP图标,进而通过图标误诊秘区分不同的APP及通过APP提供的不同服务,故该APP所使用的装潢应属于服务装潢。
新氧公司主张的涉案APP装潢在自由设计的范围内,将设计要素通过背景、色彩、位置和大小等方面进行了独特的排列组合,形成了具有可区别于其他APP的、与服务功能性无关的一定的显著性特征,本身已经达到足以识别服务来源的程度,即具有可识别性和一定影响力。且新氧公司自2015年4月23日开始使用涉案装潢,并在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持续、稳定使用,并通过互联网、电影、电视、综艺、户外等多种途径,长期、持续、广泛对该APP进行宣传,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综上,涉案装潢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装潢与新氧公司、“新氧”APP形成稳定对应联系,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就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
其次,涉案装潢与被诉装潢是否构成近似。本案中,涉案装潢与被诉装潢整体比对,二者呈现的差异是商标文字不同,但突出部分均为两个字,且两个文字均为白色书写,字体、大小和位置相近;颜色设计和排列组合近似,都是浅蓝浅绿渐变背景色和右下角粉色角标;元素形状、布局近似,都有角标,角标形状近似,都位于右下角。至于二者在角标是否轴对称、文字是否倾斜等局部的细微差异,不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对两者近似的判断,故本案中两个APP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
最后,涉案装潢与被诉装潢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服务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就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判断是否造成混淆时,应考虑装潢本身的标识作用、服务近似程度及被误认的可能性、一般公众的注意力、服务销售渠道、实际混淆证据、权利人使用时间等因素。
本案中,涉案装潢与被诉装潢均使用在面积较小的APP图标中,在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区分,即使注意到图标内的文字不同,但两款图标的整体高度近似性已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款APP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同一系列品牌,造成混淆的结果。
二、结合国内首例APP标识装潢保护案,笔者与业内同行探讨分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行为认定标准是什么
商品的包装是指对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险别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具有法律意义以及功能意义,法律意义是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意义是指携带、储运以及美观。包装、装潢通过商品向消费者传达了商品的品质和企业的商誉,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极易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使得相关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包装、装潢与某种特定商品建立联系。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成立的条件是:
• 商品必须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 商品的包装、装潢必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使相关公众便于识别;
• 该包装、装潢必须使用在先;
• 两者之间构成相同或近似,使相关公众容易误认。
1. 涉案商品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商品影响力是其受到保护的基本门槛,是其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判断前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借鉴《商标法》第32条关于“一定影响的商品”的表达,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商品”的表述统一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但在具体认定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与“知名商品”并无实质性区别。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同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关于“知名商品”的解释即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认定就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该包装、装潢具有特有性特征。
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之所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主要考察的是该包装、装潢是否具有较强的识别性,能够使相关消费者借助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其他商品相区别,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品的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如果是通用的标识,则不允许专有专用。认定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一般遵循在先使用的原则。在先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将包装、装潢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前,市场上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本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类似的包装、装潢。保护在先使用包装、装潢上的相关权益能够防止消费者对包装、装潢来源的混淆,其实质上与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是一致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法律的帝王条款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体现。因此,在先使用本身具有显著性的商品包装、装潢,是认定包装、装潢是具有特有性的外在因素,往往是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关键。
3. 混淆行为及混淆可能性。
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使相关消费者构成混淆。是的消费者的识别力,对两个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并造成混淆的判断,就当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采取隔离观察法,对两者进行整体对比和突出部分的对比。
综上,在认定是否构成仿冒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作者简介

周慧敏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育背景:山东政法学院
专业领域:公司法、房地产、民商事诉讼

刘玲玲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山东大学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品牌活动
更多-
[05/28]道可特20周年系列活动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
在各界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道可特成都办公室在注册成立的半年里即取得快速发展。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我们拟于2023年5月28日在成都天府新区中央法务产业大厦隆重举办“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与发展论坛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届时,行业内外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全国知名律所贤达和著名媒体代表,将悉数出席。 -
[05/28]道可特20周年系列活动丨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论坛
在各界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道可特成都办公室在注册成立的半年里即取得快速发展。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我们拟于2023年5月28日在成都天府新区中央法务产业大厦隆重举办“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与发展论坛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届时,行业内外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全国知名律所贤达和著名媒体代表,将悉数出席。 -
[04/22]济南·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由多家单位主办、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将在山东济南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国内知识产权现状分析及相关热点问题为核心,以数据合规、全链条知产法律服务、专利维权、知产价值最大化为抓手,以期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届时,来自各级司法部门领导,各级知识产权协会及律师协会领导,行业专家、学者,全国知名媒体人共聚一堂,共聚发展之智,共谋发展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