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新旧条文对照(表格梳理版)及解读

来源: 道可特律所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1-01-14 16:47:04  作者: 刘双梅、祝春旺等

财政部2020年12月9日发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所金融资本团队对新颁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与已经废止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进行了表格化的梳理,便于业界同行学习交流。 

道可特研究 |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新旧条文对照(表格梳理版)及解读

现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债务发行额度和期限、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债券发行与托管、相关机构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充分结合项目周期、债券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新办法”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在信用评级方面,《办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另外,“新办法”丰富了承销团成员和偿还方式以及投资群体,允许调整资金用途,明确报批方式、允许以接续发行方式进行融资,首提地方债取消情形。具体为:增加了外国银行,规定若外国银行参与承销,则必须获得该银行总行的授权;规定债券偿还方式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各类机构在回购交易中更多接受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品,二级市场流动性提高;允许调整资金用途,明确报批程序;规定债券发行后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报批,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可在同一项目周期内以接续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规定地方财政部门披露债券发行时间后,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面、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需要推迟或取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应当按规定提前向财政部报告,并向市场披露推迟或取消发行信息。首次提出地方债取消发行相关要求,符合地方债市场发行大趋势。

总体来看,“新办法”明确并细化了财政部门和承销团成员等参与者的职责。加强了债券在承销、发行、托管等各个阶段的监管。新办法顺应政府债券管理改革的要求和地方债市场发现大趋势。不仅要把债“发出去”,顺利完成筹资任务,更要把债“管理好”,将防范风险、保障长期可持续融资摆在更重要位置。“新办法”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政府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作者简介

刘双梅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毕业于宁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专业领域:资本证券、金融保险、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融资租赁、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

祝春旺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与管理学双学位,拥有复合型专业知识。

专业领域:资本证券、金融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财富传承与管理、合规管理、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刘腾媛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山东科技大学法律专业

专业领域:资本证券、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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