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解读
来源: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8-12-19 13:41:58 作者: 资产管理团队
摘要:2018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黄金业务的三份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团队将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产品备案、产品托管、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及产品的合格投资者五个角度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解读。
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后,各监管细则纷纷发布落地。2018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黄金业务发布三份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 号)(以下简称《黄金资管业务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1 号)(以下简称《互联网黄金业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2 号),分别从规范黄金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以及规范黄金积存业务出发,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本文主要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解读。
什么是黄金资产管理业务
《黄金资管业务通知》规定,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与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投资者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只是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资产仅限于实务黄金或黄金产品。
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需备案
根据《黄金资管业务通知》,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 号)(以下简称《黄金市场业务管理通知》)要求备案;
(二)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金融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销售机构是否符合代理销售监管规定的说明、双方合作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有关情况、相关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材料;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黄金市场业务管理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拟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模式、客户群体、风险点、收费标准、相关合作机构等;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提供)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提供);
(三)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相关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五)拟授权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从上述规定来看,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无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仅要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还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托管
根据《黄金资管业务通知》,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登记托管服务仅限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机构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总账户,登记所托管的实物黄金。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金融机构;投资于非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金融机构。
向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提供实物黄金登记托管服务的金融机构,在首次提供登记托管服务时,应当比照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备案要求,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备案。
《黄金资管业务通知》仅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实物黄金的托管事项进行了规定,投资黄金产品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事项应按照资管新规规定进行托管。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代理销售机构
根据《黄金资管业务通知》,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机构等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金融机构能够作为黄金资管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经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非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黄金资管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如《黄金资管业务通知》规定的“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机构”。
根据《互联网黄金业务办法》,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黄金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
《黄金资管业务通知》并未对黄金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进行相关规定。黄金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产仅限于黄金实物或黄金产品,根据资管新规“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规定,黄金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单笔投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除此以外,还要满足资管新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自然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法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黄金资管业务通知》的发布,加强了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了黄金资产管理业务,从而达到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的。把黄金资管业务全面融入最新的资管新规的监管体系当中,与已有的监管思路和体系较好的融合,减少了监管套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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