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角 | 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图解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1-04 13:11:50 作者: 争议解决律师团队
民事再审程序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梳理民事案件再审程序启动的不同情形并配以图表进行说明。
根据各参与主体的不同,可将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情形分为三类:
一、法院依职权启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不需要当事人申请,且不受生效裁定、判决、调解书经过时间的限制,只要确有错误,随时发现,随时启动。如图:

二、检察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
1. 检察院依职权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条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与法院依职权启动一样,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随时发现,随时启动。
2. 检察院依申请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需满足的条件是“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当事人依申请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基于诉权,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以及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针对裁定、判决,明确列举了十三项法院应当再审的事由。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其中,第一项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新的证据必须满足“①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②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③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项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其中,该行为必须是“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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