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角 | 保税区企业税收缴纳机制研究(二)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2-15 10:06:22  作者: 争议解决律师团队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的持续低迷,专攻国外市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遇到了发展的瓶颈,为了综合保税区能持续、有活力发展下去,最近国家在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始试点,为综合保税区企业打开国内市场提供政策支持。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大致分为三类:保税加工类企业、保税物流类企业和保税服务类企业。其中,保税加工类企业类型包含成品全部外销模式、成品全部内销模式、成品内外兼销模式和成品内销结转模式;保税物流类企业类型包含出口集拼型、进口配送型、简单加工型、国内结转型和物流综合型;保税服务类企业类型包括研发、检测、维修型,保税展示型、服务外包型和其他服务型。一般情况下,可以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出于自身业务的考虑,建在综合保税区内可以为企业节约时间以及资金成本,减少繁复的申报手续。

但是,由于“境内关外”的特殊身份,注册地在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无法被认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于理论及税务实践操作,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无法顺利地进行内销。这样就导致综保区内的制造商只能将货物销往国外,国内的消费者去国外才能购买到国内出口的高端产品,甚至一些制造商为了内销,只是将自己的产品在国外进行转运再进口至国内。这种现象的出现违背了综合保税区建立的初衷,还可能被某些人利用,制造“假进口货”欺骗国内消费者。近年国内税收制度改革,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势已经没有过去那样明显,无法缴纳增值税,尤其是不能享受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成果,使得“综合保税区企业”身份反而变成一种局限。

201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一、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上述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上述公告还具体规定了试点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明确内销、外销分别处理。上述公告意味着,早年专攻国外市场的诸多综保区内企业终于可以打开国内市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经营模式逐步向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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