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角 | 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探究(一)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1-27 13:58:49 作者: 争议解决律师团队
摘要:情势变更是民商法上重要的原则之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在其民法典或者合同法典中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但将情势变更应用于司法实践,突破了现行民法、合同法的规定,违反了“契约必须遵守”这一个古老的合同缔约规则。故,在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
一、情势变更概述
“契约必须遵守”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受合同约定的义务约束,非经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形,使合同的履行结果出现严重的利益失衡。基于此种情况,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情势变更,就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客观事实发生了异常变动,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的履行会显失公平,情势变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合同法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起草、讨论的过程中,情势变更作为众多学者和立法者探讨的焦点问题,曾经在草案中出现,但却未能在最后通过。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之规定承认了情势变更制度,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了法律漏洞。并且,自该解释颁布以后,最高院及各地方法院在司法判决中都适用过此制度。
二、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只有在符合构成要件时法院才能判令变更或解除合同。主要包括四个要件:第一,必须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即在合同成立后,其作为合同成立基础和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或实质性的、违背正常规律的变动。第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预见到将来会发生某种情况,而仍以现在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订立合同,则表明当事人愿意承担风险,不能主张情势变更。第三,情势变更不包括商业风险。如果仅仅是原料、运费、劳务等通常生产要素的变化或上涨,导致生产成本的上涨、企业的盈亏,则属于市场正常购求关系的反映,属于市场经营中的商业风险,原则上不构成情势变更。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情势变更发生后,合同订立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当事人继续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从而违反《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制度打破了“契约严守”的信条,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授权法院将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到实际案件中,使法律能实现与社会的信息交流,并根据社会的快速发展而进行调整,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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