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解读 | 股权收购之递延纳税那些事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1-27 13:56:46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作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递延纳税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延缓纳税作用,有时甚至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节税奇效。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就股权收购环节的递延纳税进行探讨。
股权转让中,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要视同销售),对于转让方来说,获得股权转让收益的税收问题。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
例如:甲公司收购乙公司80%股权,该部分股权原计税基础为3000万,公允价值5000万。如果甲公司全部以现金支付,则只能按一般性税务处理,乙公司转让所得为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在该项业务在该会计年度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0*25%=500万元。
这里可以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取得纳税递延效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59”号文)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之规定,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并购各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被收购股权达到被收购企业股权的7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股权支付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按上述法律规定,上例中,如果如果甲以5000万的股权支付,被收购股权达到了乙股权的75%,股份支付超过了交易总额的50%,则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乙公司对该项业务暂不确定资产转让的所得,即暂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在当期应当缴纳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递延到未来。
现代企业管理中,尤其在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时间价值相当可观,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将税款延期到将来缴纳,相当于纳税人享受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资金的周转,降低了企业负担。如果乙方其他业务中出现亏损,在扣除亏损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则因为亏损抵扣而最终无需缴纳所得税,即,递延纳税变成了享受免税待遇。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于交易双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法律设置特殊性税务处理,旨在给予符合规定的企业以税收优惠,但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递延纳税都对企业有利。因为按照“59号文”的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及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为准,在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低于交易的公允价值较多时,当交易双方未来再次转让经过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时,转让所得较多的情况下,会有双重纳税的风险。通俗点说(但不太恰当,“阳合同”不合法,甚至可能导致犯罪,而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合法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有点类似于二手房买卖中,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故意压低转让价款的“阳合同”,买方将来转让房子,转让所得会很高,缴纳很高的税款,税负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综上,股权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适宜的情况下,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即便在具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下,双方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也要综合考量交易金的时间价值、税收递延的优惠程度、税收负担转嫁以及企业现金流的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要让看上去很美的“馅饼”变成难以逃脱的“陷阱”。一言蔽之,税收筹划未雨绸缪为大。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品牌活动
更多-
[05/28]道可特20周年系列活动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
在各界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道可特成都办公室在注册成立的半年里即取得快速发展。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我们拟于2023年5月28日在成都天府新区中央法务产业大厦隆重举办“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与发展论坛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届时,行业内外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全国知名律所贤达和著名媒体代表,将悉数出席。 -
[05/28]道可特20周年系列活动丨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论坛
在各界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道可特成都办公室在注册成立的半年里即取得快速发展。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我们拟于2023年5月28日在成都天府新区中央法务产业大厦隆重举办“高端法律服务业创新与发展论坛暨科技驱动型企业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届时,行业内外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全国知名律所贤达和著名媒体代表,将悉数出席。 -
[04/22]济南·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作为道可特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一,由多家单位主办、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将在山东济南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国内知识产权现状分析及相关热点问题为核心,以数据合规、全链条知产法律服务、专利维权、知产价值最大化为抓手,以期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届时,来自各级司法部门领导,各级知识产权协会及律师协会领导,行业专家、学者,全国知名媒体人共聚一堂,共聚发展之智,共谋发展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