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解读 |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国企改革再获新动力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9-02 09:59:00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是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下发以来又一新规。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意见》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具体要求、政策实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意见》中的以下六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试点企业条件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股权结构合理,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机制
◆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意见》指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从上述试点企业条件和范围的规定看,本次员工持股试点,主要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同时,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持股员工范围
◆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意见》秉持的持股原则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或者单纯的管理层持股,而是以岗定股,从政策角度明确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此举有利于真正实现以股权激励推动业绩增长,调动人才积极性,激发国有企业内在活力。
(三)持股出资
◆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财务资助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意见》对出资入股的规定旨在保障国有股权益,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应当为个人所有的科技成果。如果单位与员工没有另行约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不能作为员工个人的出资。
(四)持股比例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
◆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意见》严格控制持股比例,可以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同时,对持股比例的要求也保持了国有股的控股权与否决权。但现阶段,只对直接持股比例进行了规定,未来可对员工间接通过其它民企持股比例进行明确规定。
(五)股权流转
◆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意见》对于股权流转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内部人通过短期业绩操纵利益输送,充分实现将持股员工利益与国有企业长期利益捆绑。
(六)股权分红
◆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持股员工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意见》对分红的规定,保证持股员工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杜绝内部人控制国有股或其它股东丧失平等的分红权。
《意见》的出台,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在保持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同时,使公司员工以持有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新一轮改革红利有可能在激发内外积极性的情境下出现,这对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中国资本市场或许是长期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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