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重组办法》或于近期大改,借壳上市恐面临更严考验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8-04 14:41:36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6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17日。据悉,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可能于近期公布并实施。那么,此次《征求意见稿》具体有哪些改动?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对此进行梳理。
7月29日晚间,申科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未能获得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回审核通过,外界普遍认为这与证监会针对类借壳行为监管趋严有关。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证监会从严监管正常借壳类项目,严打规避借壳类项目的思路。
一、借壳上市认定标准的变化
1.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
《征求意见稿》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等达到100%以上的情形,即从原规定单一指标修改为多个指标,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2.新增概括条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达到上述100%以上的标准,如果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可裁量认定相关情形符合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
3.明确认定借壳上市的期限
依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实施达到上述指标1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即构成借壳,超过60个月,即使达到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不认定为借壳上市,仅为一般的重大资产重组。
4.细化“控制权发生变更”认定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控制权发生变更”认定标准,即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如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持股50%以上或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者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足以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任选的,或者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借壳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
主要变化在于《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及现任董、监、高行为合法,也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此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不得实施借壳上市。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得借壳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与《征求意见稿》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规范运作违规等情形,且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的,不得进行借壳上市。
2.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得借壳上市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也不得借壳上市。
三、借壳上市其他制度变化
1.取消借壳上市的配套融资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收购人及其关联人实施借壳上市行为,上市公司不得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此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上述配套资金不可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仅可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支付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
2.锁定期安排变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与新进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的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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