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律师事务所FFC三期启用总部落成仪式 暨“公司制律所的规模化路径”研讨会 “机制的力量”群线下主题沙龙第十季完美收官(下)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9-20 17:18:13  作者: 道可特新闻

前言:2017年9月17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FFC三期启用总部落成仪式成功举行。同天,道可特主办了“公司制律所的规模化路径”研讨会暨“机制的力量”群线下主题沙龙第十季,来自上海、新疆、四川、河北、河南、北京等全国各地五十余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律师齐聚道可特,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超律师、合伙人主席马慧娟律师、管委会主任云大慧律师及部分合伙人出席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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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仪式上,云大慧律师对莅临现场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随后,刘光超主任代表道可特律所致辞。刘光超主任围绕道可特未来发展的核心布局发表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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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刘光超主任明确了道可特三期启用的重大意义。他表示,三期的正式启用标志着道可特3.0规模化的初期完成;标志着道可特总部的正式落成;也标志着道可特在办公系统整体智能化的完全实现。此外,刘主任提出并区分了道可特北京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概念,并介绍了道可特推行的有特色的分所体系。为配合道可特适度规模化战略,刘光超主任发布了“未来合伙人计划”,旨在聚集并培养更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道可特人才池,推动律所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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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所有嘉宾的见证下,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超律师、合伙人主席马慧娟律师、管委会主任云大慧律师共同浇注象征道可特不断成长壮大的甘露,标志着道可特律师事务所FFC三期正式启用、总部全面落成!

在“公司制律所的规模化路径”研讨会暨“机制的力量”群线下主题沙龙第十季活动中,刘光超主任首先介绍了“机制的力量”群线下主题沙龙活动背景和举办情况,他表示,这一活动是由道可特主导发起,并协同多家实行公司化、一体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搭建的交流平台,旨在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各律所之间进行律所公司化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和探讨,活动得到了众多实行公司化管理律所的积极参与,系列沙龙活动在持续承办中。

随后,来自全国五十余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律师共同围绕“公司制律所和公司化律所的区别在哪里?”、“分配机制是判断律所是否为公司化(制)的主要标志吗?”、“公司制律所与规模化矛盾吗?”及“公司制律所的职业化管理是趋势吗?”四大主题展开充分讨论,研讨会上新论迭出,会场气氛热烈,旨在为律所管理和中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

最后,马慧娟律师代表道可特致答谢词。马律师用“感恩与感激”、“责任与压力”、“信心与勇气”三组词总结活动。她表示,无论是对行业还是对各个律所,责任和压力是巨大的。为什么道可特和众多同仁依然能在公司制的道路上坚定地前行?是因为信心和勇气,道可特的所有合伙人凝聚所有智慧和能力面对挑战,解决问题,同时有在座的同仁与道可特一起并肩前行,我们并不孤单。道可特总部今天正式落成,对我们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事件,感谢这个伟大的时代,感谢与道可特一路同行的伙伴,希望道可特与各位行业同仁共同推动中国律师行业朝着绿色、健康、良性、可持续的方向不断发展。

会务组将研讨会上嘉宾发言内容进行整理,分享各方观点,以期引起法律界同仁对行业发展的进一步思考与探索。以下为嘉宾精彩观点辑录。

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

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

我认为分配机制应该判断律所是否为公司化(制)的主要标准。关于公司制律所和规模化的关系,我认为规模化的律所肯定是公司制的,因为公司制最容易把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不是看个体创造的效益,而是看整体的组合效益。今天组织的研讨会非常有意义,即使我们现在没有找到解决方案,也能引起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这是最大的价值。

2 张伟  北京市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张伟  北京市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在于,公司制主要是体现在体制上,这个体制就是律所的分配和决策。公司化是管理手段,很多大律所管理的非常好,可以用公司化管理,但是那只是管理手段,并不是本质区别。

金玄默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金玄默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公司制律所管理是不是趋势,不是趋势,是唯一的生存道路。这个非常重要。我们所也在走这条道路,而且我认为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化管理,管理团队一定是在这个事务所当中最好律师或者是律师团队去做这个事情,这样才能完成律师事务所的引领和发展。

4 祝跃光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主任

祝跃光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主任

衡量律所是否是公司制的核心高级标准是具备功能化。律所应该能够为律师的发展提供功能,包括市场功能、研发功能、客户服务功能。只有真正具备了功能,才是真正的公司制。

5 丁涛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主任

丁涛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主任

规模化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利益冲突,我认为规模化有三方面非常重要:第一是人才系统,专家不可能全部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定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决定了一定不能无限大。第二是市场。第三是产品线,竞争性的服务产品决定了能否规模化。

付振坤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主任

付振坤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们是比较典型的公司化律所。我们进行智能化分配案件,该哪个小组做就哪个小组做,这是整个公司化的架构。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团队的分工,包括架构、模式化、固定化,是我们下一步发展的方向。

余尘  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余尘  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们今天提公司制,是探讨股东股权的分配以及股东如何一起发挥整体的力量,解决律所发展的问题。我们应当探讨律师事务所的企业化问题,企业化同样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并没有突破所有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法律的规定。

暴宁宁 北京保利威律师事务所主任

 暴宁宁 北京保利威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十分认可律师事务所的企业化管理。律所一定要有整体的规划,包括文化、传承、人才和品牌。未来,更多的律师事务所有很好的文化并且充满了温情,年轻的律师们可以在这里得到锻炼,老一辈律师也解决了自己的后顾之忧,又愿意把自己的智慧传给未来。我对光超的“未来合伙人计划”十分感兴趣,也表示赞同。

宫爱丽 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宫爱丽 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我们所以前是合伙制、松散制管理,2016年以后按照公司制落地。我们所这些年轻的合伙人认为,公司制管理方式在未来可发展的空间比较大,我们也将参考标杆继续走下去。

10 杨小川  北京嘉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小川  北京嘉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们现在讨论公司制和公司化,实际上也是怎么把现有的合伙制度更加优化,更加完善,同时也有一些突破。道可特所的发展方式实际上是对传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新制度上的突破,追求人合和资合协调发展。

11 牟继源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牟继源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体现价值的平台,这个平台要发挥作用使律师的价值得以实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决定了律师行业的发展,是律师职业素质和能力提升的关键点。只要是有利于国家整体法治的发展、有利于律所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律师个人价值的实现,这种管理制度就是好的。

12 蒋林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林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的根本特点是公司有自己核心的价值,而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价值除了专业化以外,还有市场开发的核心价值。

13 陈为奇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为奇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化或是合伙制,还受专业方向的约束。此外我们应该关注“人”在公司化管理或者合伙制管理中的意义。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没有社会责任信仰,又没有社会责任感,那么就很难实现长远的持续发展。

14 马慧娟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席

14 马慧娟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席

无论是对行业还是对各个律所,责任和压力是巨大的。那为什么我们还依然能在公司制的道路上坚定地前行?是因为我们有信心和勇气,道可特的所有合伙人凝聚所有智慧和能力面对挑战,解决问题,同时有在座这么多同行跟我们一起并肩前行,我们并不孤独。所以,感谢这个伟大的时代,感谢与道可特一路同行的伙伴!

“机制的力量”线下主题沙龙活动旨在拓展行业模式,汇聚行业合力,打破行业桎梏,推动行业协同,充分发挥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所的经验优势,探讨律所公司化管理的发展趋势,整合国内外优质资源,促进公司化的健康发展,增进律所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律所公司化管理的共同进步。经过十季的顺利举行,已经打造成一个高水平、高质量、高层次的律所合作与交流平台,为中国律师行业的公司化管理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多方位的重要渠道。“机制的力量”群线下主题沙龙第十一季正在筹备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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