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先开票后付款”约定下,承包人未开票是否有权请求支付价款

来源: 道可特天津办公室  时间: 2021-11-24 19:43:50  作者: 李勇

建设施工合同中发包人通常会将承包人开具发票作为合同义务进行约定。发生给付工程款纠纷时,发包方会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那么未开票情形下承包人是否有权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

再此说明一点,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会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条款,其他类型的合同也有相同的约定,下文通过将所有相关类型的案件进行梳理,整理出以下观点:

一、有权请求支付款项

1.(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

裁判要旨:A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B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现在A公司已经向B公司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B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A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本案中,双方在2013年《购销合同》中虽然约定B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商检报告原件后办理结算,但同时也约定江船装船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余款,即对最后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既便双方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在A公司已开具发票的货款中有三千九百万元B公司也未按约定付款,A公司基于不安抗辩也享有付款请求权。

2.(2017)苏0106民初10459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具有对价性的主合同义务为M公司提供广告服务、B公司支付费用。而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M公司的从合同义务,虽根据双方交易惯例,M公司开具发票后B公司再付款,但因该义务属从合同义务,与B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的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价性。且M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税法规定的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否先开具发票不影响B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且M公司已就广告服务履行完毕,B公司应支付相应费用。因此,B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服务费。

二、无权请求支付款项

1.(2017)渝01民终4095号

裁判要旨:A商行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向Y西南分公司开具并交付相应货款的正式发票,根据合同的约定,Y西南分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A商行主张Y西南分公司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Y西南分公司有权拒付。

2.(2016)苏06民终4137号

裁判要旨:Q公司与X公司签订了四份销售合同,但双方独立履行各合同约定的内容,各合同之间并无履行的先后顺序。X公司主张已履行的两份合同中Q公司尚欠货款,故其就剩余两份合同具有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其次,未履行的2015年6月8日、6月29日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Q公司先付30%定金,70%余款出货前见工厂税票付清”。虽然X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基于交付货物后产生的从给付义务,与Q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不具有对价性,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X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Q公司付清剩余货款的前提条件,应从其约定。故在X公司未开票时,Q公司有权不支付货款

总的来讲,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付款属于主合同义务,在施工方已经完工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以附随义务对抗主合同义务往往可能有违公平,因此在承包方能举证说明合理的或者法定的不开票理由的情况下,法院还是可以支持承包方的付款请求的。

作者简介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勇律师

李勇 律师

○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小企业分会 理事
○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 观察员
○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全国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工程挂靠专项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团队简介

建设工程团队由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勇律师组建,团队成员有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等著名院校的博士、硕士学历,也拥有在中国中铁、中核集团、山西建工集团等大型施工企业的工作履历。团队以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为基础,重点为建设工程领域各类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多次为中国铁建、中国中铁、中国建筑等大中小型工程企业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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