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新闻 | 道可特学院第五期公开课——“《民法典》实施后不良资产处置要点和执行策略”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5-17 21:26:33  作者: 道可特律所

5月16日下午,道可特学院第五期公开课——“《民法典》实施后不良资产处置要点和执行策略”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杰律师、高级合伙人李静律师进行分享,陈杰律师就商事诉讼中如何打破执行僵局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对如何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恶租、执行的手段-协助执行分别对三个案例进行了详细解析;李静律师就《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通过精读案例,深入解读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担保变化的影响。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杰律师

陈杰律师首先对于商事诉讼中如何追加被执行人进行了案例分析,在A小贷公司与B职业技术学校、C融资担保公司执行程序追加股东案中,在C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如何能够更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怎样追加C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陈杰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在第二个案例C某与A农商行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系列案中,系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恶租情况,即此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判断是否为:“假租赁”,陈杰律师对此进行解释: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判断是否是“假租赁”,可以重点审查:(1)合同(2)支付。(3)实际占有。

在第三个案例C公司协助案件执行中,基本案情为:

A公司欠银行贷款2800万元。形成不良。A公司旗下两块牧场,其中一块在交易中,卖给了C公司。但是C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陈杰律师对此案中如何具体协助执行进行了详细分析。

道可特学院第五期公开课——“《民法典》实施后不良资产处置要点和执行策略”实务研讨会

最后,陈杰律师就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总结,并说明自人民法院执行局机构改革之后,法院执行局内部分为执行行动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后,执行这一部分的业务就属于十分专业的业务领域,其包含的细节与操作方法有着较为精细的部分,如何能够做到更快更完备的执行,是一个技术活。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静律师

李静律师首先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生态进行了宏观性介绍,随后对《民法典》及相关担保法司法解释生效后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进行了分享,对担保的有效条件、抵押权的冲突、变更进行了梳理,尤其对保证方式的变化、保证期间进行了分析。

就关于居住权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在不良资产中,往往会存在以房屋设定抵押,抵押物的处置又是重中之重,而若抵押住宅房产中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无疑是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让他们居有定所、老有所养。是否可能被“老赖”们利用来规避财产被处分情况。过去房产交易,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民法典实施的时候,房产查册还要着重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将变得复杂,特别对于法拍房来说,居住权也将是必须要披露的因素,同时也将是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道可特学院第五期公开课——“《民法典》实施后不良资产处置要点和执行策略”实务研讨会

就关于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抵押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也延续了国土资源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精神,解释第五十条除肯定了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设定抵押外,还明确了未经审批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同时,抵押权实现时,拍卖、变卖房屋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就关于担保人的债权转让问题,担保人能否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行使原债权人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以突破无法追偿的困境?《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该问题给出了否定答案。根据该条款规定,担保人受让债权,就其行为本质而言属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其他担保人则可在受让债权的范围内主张免除担保责任,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问题仍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最后的交流和总结环节中,陈杰律师和李静律师对于在不良资产实务中会遇到的问题以及近期出现的热点问题事件分享了自己独到的观点,嘉宾们也分享了自己在实践中的收获与感悟,期待本次研讨会中的相关案例和讲解能为各位与会嘉宾提供一些引导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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